大同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发展第十二条已修改旅游景区、景点可以依法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其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