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八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地方性法规修改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