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