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并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协调后,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编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进行论证。
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开始,并于年底前完成。
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可以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意见。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