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四)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