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特别重大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四)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