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征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行政管理的法规草案,应当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法规案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