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