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下列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一)市、县主要公共服务中心、文化中心和中央商务区等;(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周边、道路和河道两侧;(三)城市出入口、主要交通节点;(四)各级景区核心区边缘、特色街区等;(五)新城、新市镇核心区;(六)其他需要编制的重要区域。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