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下列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一)市、县主要公共服务中心、文化中心和中央商务区等;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周边、道路和河道两侧;

(三)城市出入口、主要交通节点;

(四)各级景区核心区边缘、特色街区等;

(五)新城、新市镇核心区;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重要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