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

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