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法建设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能拆除的情形:(一)拆除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整体施工并在建筑结构上具有整体性,拆除违法建筑将严重影响合法建筑结构安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