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