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