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及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