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类)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类)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类)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