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联动执法和协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将违法建设的案件依法移送处理。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业服务等相关单位应当对其业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建设活动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制止,不得隐瞒不报或者参与和协助违法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