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建设工程(类)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施工放线、验线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准予施工放线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不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后重新申请;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放线后持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检查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线合格手续,允许开工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允许开工建设,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线程序。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