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规划区内合法建筑物(不含村民住宅)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者外立面装饰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类)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市容管理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制性内容,或者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的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