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类)规划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拟调整方案应包括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修改的必要性上报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专题论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得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

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暂停预(销)售,并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销)售买受人、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供有关合同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已经过建设工程(类)规划核实的,不得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