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三)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
(四)使用化肥、农药;
(五)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六)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七)采石、挖砂、取土;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