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不少于30米划定保护范围,实行封闭管理。水源保护范围边界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公示保护制度。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