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六)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