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也可以根据实际保护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划定保护区应当采用不低于国家技术规范和辽宁省相关规定的标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