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已废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规范效能、有利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