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区)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