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公开政务信息和办事信息的机关或者主管人员,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