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务信息公开或者办事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真实、服务承诺不兑现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反映、举报或者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举报或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调查核实处理。

对受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处理,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反映、举报或者投诉者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成原受理单位限期办理,或者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