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务信息和办事信息公开,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考核。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