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