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群众,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民主性。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