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公开工作的汇报,定期检查考核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区)监察机关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政务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及时改正。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