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窗口、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