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公开政务和办事信息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内部职工和聘请的社会监督员组成的政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反馈投诉处理意见,保障政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公正透明。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