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政务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应当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合理的意见应当积极采纳,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