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政务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应当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合理的意见应当积极采纳,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