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政务信息公开的资料,由公开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存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