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信息公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对有过错的有关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