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公开政务信息的单位,不得篡改、毁灭政务信息;使用政务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篡改政务信息,不得利用政务信息从事非法活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