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自由获取、使用各类政务信息的权利。

使用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但用于商业用途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