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实行政务信息或者办事信息公开的机关和单位,应当设立政务信息或者办事信息公开热线电话,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问询,为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