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政务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当分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