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下列情形的政务信息,免于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当中的;(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执法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六)公开可能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