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下列情形的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当中的;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执法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可能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