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依法取得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