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城镇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