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与城乡规划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