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新城、乡和镇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特定地区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