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新城、乡和镇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特定地区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