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十条已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