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条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规划条件,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规划许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