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预防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

(二)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三)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四)接受检察机关及监察、审计机关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其他应当由预防单位负责办理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