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八条有效预防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二)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三)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四)接受检察机关及监察、审计机关对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五)其他应当由预防单位负责办理的事项。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