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审计、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时,针对预防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提出审计意见、监察建议和检察建议,并制发建议书,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预防单位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